海丰男子黎某甲贩卖毒品又容留他人吸毒,被我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9日至9月10日期间,被告人黎某甲以其手机微信号作为联系和收取毒资的工具,在海丰县城东镇多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黎某乙3次,共重0.9克,得款人民币850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余某甲2次,共重0.3克,得款人民币3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黎某甲在海丰县城东镇某村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余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次;容留吸毒人员黎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2020年9月10日中午,被告人黎某甲在海丰县附城镇某酒店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1.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又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毒品是万恶之源,吸毒不仅损害身心健康,更使吸毒者为获取毒资而倾家荡产,甚至走上贩毒等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人财两空、身败名裂、众叛亲离。容留他人吸毒不仅要受到道德批判,还会受到法律制裁。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交友要谨慎,远离吸食毒品的“瘾君子”,勇敢地对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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