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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非法售卖“止咳水”海丰二男子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刑

时间: 2022-03-30 14:41    来源:海丰县人民法院网



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又再次贩毒,海丰男子郑某甲、郑某乙被我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四年,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10月25日期间,被告人郑某甲以其手机及微信作为联系和收取毒资的工具,在汕尾市城区、海丰县多地贩卖含毒品可待因的止咳水,其中贩卖给杨某某(另案处理)4次211瓶,共含毒品可待因重38.526克,得款4345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范某某4次10瓶,共含毒品可待因重2.16克,得款2295元;贩卖给吸毒人员江某某1次2瓶,共含毒品可待因重0.432克,得款588元。2021年10月,被告人郑某乙在海丰县城东镇、附城镇贩卖含毒品可待因的止咳水给吸毒人员范某某6次14瓶,共含毒品可待因重3.024克,得款3122 元。2021年11月9日,被告人郑某乙、郑某甲分别在海丰县城东镇某村、海丰县某中学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二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可待因,其中被告人江某甲贩卖毒品可待因3人9次,重41.118克,被告人郑某乙贩卖毒品可待因1人6次,重3.02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止咳水”等含有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糖浆剂)已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非处方不得销售,且18岁以下未成年人禁止服用。可待因作用和吗啡、海洛因类似,长期服用将产生心理依赖,过度滥用可导致抽筋、神智失常、中毒性精神病、昏迷、心跳停止及呼吸停顿进而引起窒息死亡,戒断症状类似毒品,成瘾者会不断加大用量,往往发展至吸食海洛因才能满足毒瘾。法官提醒大家,尤其是青少年群体,要提高毒品辨别能力,增强识毒、防毒、拒毒意识,严格遵医嘱用药,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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