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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依托咪酯”电子烟 切勿以身试毒两人因涉“依托咪酯”犯罪被海丰法院判刑

时间: 2024-03-18 10:48    来源:海丰县人民法院网



    近日,海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依托咪酯”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蔡某某、叶某某分别因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一:2023年11月期间,18岁的被告人蔡某某在海丰县梅陇镇先后三次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给吸毒人员古某某,得款134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基本案情二:202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自己位于海丰县梅陇镇的家中,容留未成年吸毒人员黄某某吸食毒品依托咪酯3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依托咪酯,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依法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多被伪装成“加料电子烟”,与“烟粉”“烟油”混合,一些不法分子经常用这种“加料电子烟”毒害青少年。经常吸食会出现恶心、呕吐、头晕、视力模糊、口齿不清、手抖、乏力、易怒、记忆空白等症状,长期大剂量吸食会出现脾气暴躁,影响人的情绪、思维、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一旦超过身体耐受范围时,甚至造成死亡。

    2023年9月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这也意味着依托咪酯被正式定义为毒品。从2023年10月1日起,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一律按涉嫌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毒品猛如虎,生命贵如金。广大群众要自觉提高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切勿被“加料”电子烟迷惑,切勿以身试毒,要坚决与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用实际行动坚决向毒品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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