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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城与廖岱、马泽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

时间: 2016-01-07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06号原告翁某城,男,1957年3月4日生,汉族,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叶国志,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智聪,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岱,男,195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海丰县。被告马泽麟,男,1989年12月17日,汉族,住海丰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负责人卢少铨。委托代理人苏振宇,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城诉被告廖岱、马泽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33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7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李革明审判员彭泽川审判员王健茹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黄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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