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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穗与林某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33号

时间: 2016-01-07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黄某穗,女,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广东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程萌群,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声,男,1981年8月17日生,汉族,广东海丰县人,住海丰县。原告黄某穗诉被告林某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穗及委托代理人程萌群、被告林某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穗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1月9日在海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证》证号:J441521-2010-006186。双方结婚后,被告多次使用家庭暴力,致使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于2012年10月份被被告殴打后,被迫离家出走,至现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原告在2007年7月2日(农历)生下林某淇,2008年8月1日(农历)生下林某铭,2010年10月9日(农历)生下林某津,2012年生下林某斯,由于原告被迫离家出走已经2年以上,孩子的出生证明也在被告手里,子女抚养归被告较合适。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决: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生育子女归被告抚养。被告林某声辩称,一、原告在诉讼中诉答辩人对其使用家庭暴力,这全是原告无稽之谈。而且所诉说答辩人对其采用暴力后而逼迫离家至今在其娘家居住这更是无中生有。答辩人同原告于2010年11月9日在海丰民政局登记之前双方是于2006年在海丰县敏兴毛织厂做工结识并建立感情而同居生活,此后便生育四名子女,双方在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并已有四名子女,双方在敏兴毛织厂做工近一年时间便离开该厂。而在外面做些杂工。在感情中还是可以的。但原告在2012年生育林某斯后,便一反常态,经常夜出在外对幼儿放弃照料。由于原告的心里已另有所图在外与一些男人搞不正当的关系,答辩人看在眼中常以良言对其劝告,“你已经是有四名子女的人母,应守妇女人妻的本分,”可是原告却百般抵赖。在2012年10月原告生育第四胎儿子之后的2013年初间原告又回敏兴毛织厂做工,在该厂做工中便结识一名湖北省男人,名胡凡凡,而且与胡凡凡经常同居一起。这种事情发生后答辩人对原告还是良言劝告,但原告百般抵赖,直至2013年3月间原告与湖北省的胡凡凡一起私奔。原告从此便没有回答辩人的家庭。在这种情况下答辩人便向海丰县城东派出所报案,此后原告同湖北省的胡凡凡被我城东镇派出所一起抓获。“其双方并在派出所中承认了两人一起私逃和非法同居的经过。”鉴于原告对答辩人所提出的无理指诬和对答辩人的人身和名义的伤害,其行为原告已违背婚姻道德原则。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答辩人自己合法权益,并为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答辩人特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调解,尽量劝说原告回家照料四名幼儿。重新修整为圆满的婚姻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相识恋爱,随后同居生活,2010年11月9日在海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二女二男:长女林某淇,2007年8月14日生;次女林某津,2010年11月24日生;长男林某铭,2008年8月31日生。次男林某斯,2011年11月16日生。现四个孩子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好,自第四个孩子出生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及原告有外遇等经常发生吵闹,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自2013年过年后离开被告家庭,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现,原告于2015年3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支持上述诉求。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原告回家抚养孩子。经本院调解,双方各执已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姻基础不牢固,在共同生活中,未能珍惜彼此的感情,建立真挚夫妻感情,近几年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及原告有外遇等经常发生吵闹,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自2013年分居至今,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劝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对于婚生四个子女,原、被告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由原、被告各抚养二个,结合双方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次女林某津和次男林某斯由原告黄某穗负责抚养,长女林某淇和长男林某铭由被告林某声负责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穗与被告林某声离婚。二、婚生四个子女:次女林某津和次男林某斯由原告黄某穗负责抚养;长女林某淇和长男林某铭由被告林某声负责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三、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各人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革明二0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王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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