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公开 > 民事案件文书

吕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6号

时间: 2016-01-07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吕某某,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香港居民,住香港新界。委托代理人黄汉真,系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某,女,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广东海丰县人,住海丰县。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黄汉真,被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原告在香港务工,收入较低,因此想回大陆结婚。2010年6月在深圳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原告的结婚要求是女方必须是没有生育的女子。当时被告承认结过婚,但没有生育过子女。尔后原告应被告方的要求举行订婚庆典,在海丰县城幸福酒店摆酒四桌(每桌4000元)、聘金l9999元(合计35999元)及礼品等。2010年9月25曰双方前往汕尾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前原告要与被告一起到医院作婚前检查,被告的哥哥不同意,说我们这里不用婚前检查。尔后,被告提其办理的旅港通行证,前往香港原告租住的套房,但被告却不肯与原告过性生活,其理由是下腹部痛疼,须待治疗后才可以。之后,被告向原告拿钱,多次往返深圳、广州寻医治疗,回来后拿药费单向原告报数,工余偶尔原告还陪同被告前往医院,但由于被告刻意隐瞒其病情,原告只是知道被告得了一般的妇科疾病,为了早曰能与被告生育儿女,得赶紧治疗。所以,原告除每月给被告4000元费用外还要支付被告医疗费。而被告又一直总说“治疗”没有效果,所以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过夫妻性生活。后来,在一次偶然的朋友聚会中,原告的一位名亚贤的朋友,他告诉原告,被告在深圳经常出入酒吧间.行为十分不检。又在偶然的情况,原告发现被告与另一个男人经常通电话,关系极不正常,所以原告第一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便于2012年圣诞节前留下一封信给原告并将我们的结婚证盗走,之后就再也没有回到我在香港租住的套房。原告回来找结婚证,在被告屋里的柜子里发现了被告的病历和检查单,这才发现被告得的不是一般的妇科疾病而是染上严重性病。原告在庆幸自己没有被传染之余,被欺骗、被玩弄的愤怒由然而生。2014年春节过后不久,原告只好前往汕尾市民政局,打印有关原、被告的登记档案数据,这才发现被告原来早己与人生育了一个女孩,名叶雅琳。所以我第二次向被告再次提出离婚,被告于2014年10月15日电话答复:要离婚可以,原告必须将她和她女儿香港定居手续办理了后,她才同意离婚。原告不同意,之后双方再也没有任何联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当时的“结婚”并不是被告真心实意与原告结婚,她是为了利用原告,达到她与她女儿办理香港定居手续,事实上被告是一直在玩弄原告的感情,双方的所谓夫妻关系自始至终是有名无实,纯属骗婚,被告对原告根本没有任何感情可言,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彩礼35999元及部分治疗费11733元,并应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失(下同)3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叶某某辩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当时相互了解后得知原告是香港人,普通务工,收入较低,原告也得知被告离过婚并生有一女叶雅琳,由于原告对被告一见钟情并不介意,自由相恋一段时间后于2010年9月25日双方前往汕尾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后办理3个月探亲证前往香港居住,双方感情良好过着简单生活,两年后被告得知原告隐瞒在外欠债被宣布破产,经济受到严重影响,当时被告身体不适,多次前往深圳求医看病,由于被告与原告婚后无工作无经济来源于是向原告拿钱看病,原告也迟迟困难拿,于是向原告姐和阿姨借钱维持生活看病,由于被告被查出有严重妇科病后需要大笔钱治疗,治疗多次并无好转,由于经济问题并无再治疗而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生活,直到2012年时被告偶然发现原告行为异常,多次借口说晚上加班不回家。经济困难和精神受损被告不得已留下一封信告别原告前往深圳工作养自已和女儿。被告无意中接到一个女人电话,得知原告已与她在海丰摆过喜酒并在香港同居,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并赔偿被告一切损失,包括每月给被告2000元生活费,当时被告由于有过段失败婚姻不想再失去这段婚姻并没同意,想回香港继续与原告生活,但原告不同意,不与被告办理港澳通行证,再也联系不到原告,直到法院打来电话说原告已在法院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原告由于身体不好而抛弃被告,并多次外遇伤害被告,被告心地良好并无要原告赔偿什么,知道原告条件不好可理解,被告请求法院同意双方协议私下解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在深圳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9月25日在汕尾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被告系再婚,离异带有一女叶雅琳,原、被告婚后未有生育子女。登记后被告办理3个月探亲证前往香港与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等发生吵闹,加上被告患妇科病,感染HPV而影响夫妻生活,更致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底被告离开香港回深圳生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支持上述诉求。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主张送彩礼35999元,被告不予承认,案经调解,双方各执已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由于双方婚后在共同生活中,缺少沟通,未能建立真挚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等发生吵闹,且被告患妇科病,感染HPV而影响夫妻生活,更致夫妻感情逐日淡漠。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劝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5999元及部分治疗费11733元,并应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失30000元,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考虑到被告身患疾病,本着照顾女方原则,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可由原告给予被告一次性经济帮助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二、由原告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予被告叶某某一次性经济帮助10000元,款交本院转被告收讫。三、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各人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革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陈极坤

首页 机构设置 法治新闻 网上服务大厅 司法公开平台 裁判文书公开 法院公告 庭审直播 法院文化 法制宣传
版权所有:海丰县人民法院网 Copyright@COPYRIGHT 2020 GD HAIFENG PEOPLE'S COUNT ALL RIGHT RESERVED.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
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请在IE8以上版本游览以获取更佳体验

技术支持:广东易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12086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