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高某花,女,1971年9月9日生,汉族,住海丰县。被告林某斌,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花诉被告林某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高某花负担。审判员李革明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书记员黄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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