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公开 > 民事案件文书

黄某春与蔡某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25号

时间: 2016-01-07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25号原告黄某春,女,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海丰县海城镇河园七巷53之26号。被告蔡某荣,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春诉被告蔡某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某春负担。审判员李革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陈极坤

首页 机构设置 法治新闻 网上服务大厅 司法公开平台 裁判文书公开 法院公告 庭审直播 法院文化 法制宣传
版权所有:海丰县人民法院网 Copyright@COPYRIGHT 2020 GD HAIFENG PEOPLE'S COUNT ALL RIGHT RESERVED.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
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请在IE8以上版本游览以获取更佳体验

技术支持:广东易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12086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