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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环与陈某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327号

时间: 2016-01-07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林某环,女,1980年8月5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告陈某助,男,1977年9月9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环诉被告陈某助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环所提供自己地址不详,并且原告电话无法接通,本院经法院邮政专递无法送达,原告又没有提供其他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通知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款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彭泽川审判员:王健茹人民陪审员:陆振翔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童佳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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