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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继家、陈健如、柯宜广、林再庚、林良粒与刘文池、曾少敏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 2016-01-07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马燕如,女,1968年9月3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原告陈健如,男,1955年2月18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原告柯宜广,男,1963年12月30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原告林再庚,男,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深圳市人,住深圳市龙岗区4。原告林良粒,男,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告刘文池,男,1983年9月28日生,汉族,海丰县人,现住住海丰县。被告曾少敏,女,1984年8月24日生,汉族,海丰县人,现住住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家、陈健如、柯宜广、林再庚、林良粒诉被告刘文池、曾少敏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燕如、陈健如、柯宜广、林再庚、林良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15元,减半收取,计款28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彭泽川审判员李革明审判员王健茹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王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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