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诉讼服务中心职能,规范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行为,提高人民法院群众工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诉讼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诉讼服务中心仪容仪表规范 第二条 根据不同季节统一着法院制服,按照规定佩戴法徽,挂牌上岗。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平和的心态,朴素大方,仪表端庄自然,精神集中,不带情绪上岗,上班期间,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统一着装。 第四条 坐姿要端正,站姿要挺立。 第五条 不得染彩发、染指甲、剃光头、纹身、蓄胡须。 第六条 不得披衣、敞衣、换衣袖、卷裤腿、穿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 第三章 诉讼服务中心举止行为规范 第七条 诉讼服务人员言行举止要温和、谦恭、庄重、得体。 第八条 禁止在服务对象前整理服饰,整理头发,掏耳垢,挖鼻孔,剔牙齿,剪指甲。 第九条 禁止中心大厅内大声喧哗、嬉闹,搭肩挽臂同行。 第十条 禁止上班时间串岗闲聊、打扑克、下棋、电脑上玩游戏、聊天、看影视、玩球赛,浏览购物网站,查询股市行情以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工作时在中心吸烟。 第十二条 不得随意吐痰、乱扔杂物,保持窗口卫生。 第十三条 服务台面、办公桌面、地面、电脑等保持清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 第三章 诉讼服务中心接待用语 第十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认真遵守本章所规定的文明用语,杜绝禁用语。 第十五条 接待时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语言。不得使用任何辱骂、嘲讽和挖苦的语言,不得大声斥责、教训来访群众。 第十六条 对来访群众要称谓恰当、说话得体;要考虑到来访群众的年龄、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尽量使用来访群众能够听懂的语言与来访群众进行交流。 第十七条 语言应简单明了、条理清楚、表达准确。 第十八条 诉讼服务中心文明用语包括: (一)您好! (二)您请坐! (三)请稍等。 (四)让您久等了! (五)对不起! (六)请您不要着急。 (七)您有什么困难需要我们帮助吗? (八)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九)不知道您听清楚了没有? (十)请出示您的材料,我帮您审查一下。 (十一)您的材料不全,请补齐再来。 (十二)您的填写有误,请您重新填写。 (十三)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 (十四)请您核对一下签收的材料。 (十五)请您签名。 (十六)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很快给您答复。 (十七)谢谢您的合作。 (十八)再见,请慢走。 第十九条 诉讼服务中心不文明用语包括: (一)你怎么又来了? (二)已经跟你说清楚了! (三)这个事我管不了,爱找谁找谁去! (四)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 (五)你懂不懂? (六)别吵(哭)了,要吵(哭)回家吵(哭)去,烦死人了!你有完没完?别在这里啰嗦了! (七)你是怎么搞的!又弄错了! (八)不是告诉你了吗?怎么还不明白! (九)有意见找领导去,我的态度就是这么样,你能怎么着!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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