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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规范服务和岗位责任制度

时间: 2020-07-31 00:04    来源:海丰法院



按照省高院和汕尾市法院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管理,强化服务中心人员职责,规范服务中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诉讼服务中心主要是以服务诉讼当事人和审判一线工作为中心积极推动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建设,将审判、执行事务性工作由后台交由前台,建立并完善“走进一个厅、事务一站清”的集约一站式服务窗口。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及院内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 职能和人员设置

第三条 诉讼服务中心设“八大区域和八大功能”。八大区域即导诉咨询区、立案综合区、信访接待区、便民服务区、律师工作区、调解服务区、社会服务区、信息化自助区。八大功能即诉讼引导、立案审查、诉前调解、司法救助、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功能。

第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实行岗位三定制度,即定岗、定人、定责。 明确划分中心窗口的工作岗位及职责,每一项工作均由确定的人员负责处理。

第五条 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岗位和职责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切实履行好职责。各工作人员之间坚持既分工又合作的原则,齐心协力,确保立案信访及其它服务窗口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六条 诉讼服务中心设主任一名(由立案庭庭长兼任),工作人员若干。主任主持中心工作;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中心”内实行总值班制度,总值班人由主任担任,中心其他人员轮流值班。总值班人负责当班之日“中心”工作的总协调、“中心”秩序的维持和疑难复杂来访的处理、协调工作,同时对当班期间的工作情况,做好值班记录。

(一)全面掌握当班时的“中心”工作情况,监督“中心”各窗口的正常运行;对擅自缺位、脱岗及具有其他未履职尽责的工作人员,及时予以批评和纠正。并负责受理和处理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当即不能处理或处理有困难的,即报有关院领导处理。

(二)对缠访、闹访和集体访及其他异常来访的,要当即予以疏导并直接“面对面”来访人员接待处理。

(三)对经工作人员接待劝说后,仍坚持继续滞留“中心”不愿离去的来访者,安排法警处置;仍无法解决的,逐层报告分管院领导处置。

(四)其他应由总值班人处理的“中心”事务。

第三章 导诉工作细则

第八条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导诉台,配置导诉员,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宣传和诉讼咨询引导等服务。

第九条 导诉工作由诉讼服务中心主任进行指导和安排任务。

第十条 导诉员根据来院人员的目的,对其分类提供诉讼、执行和接访前服务工作。对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将其引导到相应的区域窗口,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导诉员应耐心解释,告知办事群众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导诉应遵循依法、中立、适度的原则,只能作诉讼程序的引导和相关法律的释明,不得为当事人预测诉讼结果,不得涉及对事实和法律的评判。

第十二条 导诉台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文书格式、复印证件等服务,保证书写笔、饮水机、休息椅等便民设施、用品的正常使用,随时检查便民设施的完备情况和使用状态,及时更新补充。

第十三条 导诉员应着法院制服,挂牌上岗,举止端庄,对所有来院人员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提供优质服务,使用规范、准确、通俗、文明的语言。

第十四条 导诉员应制作导诉台账,记录解答咨询与诉讼指导等导诉事项。

第十五条 导诉员在立案信访窗口值班领导、审判长、法官等领导下工作,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提供导诉服务,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 立案审查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立案审查工作由立案审查窗口负责。立案庭业务指导,实行立案与审判分离和专人负责审查、合议庭评议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七条 负责刑事一审立案的承办人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程序卷后,应及时清点有关材料并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在二日内登记立案,编立案号后将材料移送排期人员排期,分案后二日内移送业务庭。

第十八条 负责民事一审立案的承办人收到当事人的诉状、证据材料后,应及时清点有关材料,在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并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起诉人,审查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相关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立案的,核算应收取的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后,应进行录入登记并编立案号,在立案后由送达人员送达后将案件材料移送排期人员排期,分案后二日内移送相关业务庭。对审查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阐明理由。如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应及时组成合议庭合议,对研合议后认为不予立案的,应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经领导审签后发给起诉人。

第十九条 诉讼服务中心可在审查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进行诉前调解、立案调解,诉前调解、立案调解期间不计入立案期间。

第二十条 负责执行立案的承办人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执行申请书或执行复议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上加盖印章,并注明签收时间,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报请领导批准立案,同时进行录入登记并编立案号,将案件材料移送排期人员排期,分案后移送执行局。对审查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阐明理由。如当事人仍坚持申请执行的,应及时提请合议庭合议。对经合议认为不予立案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经领导审签后发给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本院立案窗口提交上诉材料的,由本院立案人员在收到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递交的上诉状时进行材料审查,由当事人填写证据清单,并在证据清单上加盖收文章,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当事人后收集完整上诉状等材料后,由原审法官做好上诉状送达工作并通知预交二审上诉费工作后,及时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上诉材料和纸质卷宗。如上诉已过期或其他不符合上诉条件的情形发生,立案人员应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仍坚持上诉的,应收集完整上诉状等材料移交汕尾市中院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负责抗诉、再审立案的人员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清点并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录入登记,编立案号,并将相关材料移交排期人员。负责申诉复查、再审申请审查立案的人员在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诉书、再审申请书后,应在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并加盖收文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再审申请人。及时录入登记,编立案号,经批准立案审查后并将材料移送排期人员。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将材料退回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并告知补正。

第二十三条 对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收集齐材料后,即时将材料移送立案人员审查是否准予保全。对准予保全的,立案人员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制作完成诉前保全裁定并实施保全措施。保全后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立案人员应在收到异议材料后二日内,提请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异议答复。对不准予保全的,应做出不予保全的裁定书待领导审签后发给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所有登记立案或登记立卷的案件,均应当在内网系统上登记立案。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进行诉前咨询时,立案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准备的诉讼材料及受诉法院;如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应的救济方式。

第二十六条 对于拟立案的当事人,立案人员应一次性告知起诉状的格式、内容要求,立案需要的证据材料以及诉讼风险。对于当事人要求立案但诉讼材料欠缺、诉讼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立案要求和应补齐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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