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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立案须知

时间: 2020-07-31 01:39    来源:海丰法院



(一)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申请书需使用黑色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参照民事案件主体资格材料的规定。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为涉港、涉澳、涉台、外国自然人、外国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参照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的规定。

3、票据复印件和相关背书,或者票头复印件。

4、向支付银行挂失的凭证。由持票人到出票银行挂失,持银行挂失凭证到法院办理,如空白票据丢失,可到当地公安部门报警,直接凭报警回执到法院申请。

(二)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等资料;

2、证据目录。填写相应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收件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需使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姓名和填写日期。

(三)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申请人即可按立案大厅取号机上的分类指引按类取号,等待电子呼叫到相应号码,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四) 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申请人开具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应于七日内可凭《案件缴费通知书》用手机扫码缴费或到指定银行的任何网点预交案件受理费。

(五)申请人在预缴案件受理费的同时,应一并向本院预交登报两次的公告费。不预交公告费的,由申请人自行到指定报纸刊登公告,但同时需向本院预存登报两次的所需费用做保证金,当事人自行刊登公告后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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