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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立案指引

时间: 2020-07-31 01:32    来源:海丰法院



一、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的案件;

(二)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案件;

(三)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

二、起诉人在立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起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状应加盖公章,起诉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起诉状不得使用复印件,需使用黑色签字笔书写。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当事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作为当事人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最近三个月的工商登记查询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基本信息表,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加盖公章。起诉人须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知识产权权利利害关系人、或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人。

(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由原告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涉港、涉澳、涉台及外国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它证明手续;原告为涉港、涉澳、涉台及外国自然人的,也可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它证明手续。

(五)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

1、可以证明知识产权权属的证据:

(1)涉及著作权纠纷的,应提供作品(含未发表的)手稿、原件、原著、创作素材、史料,以及版权证明文件。

(2)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应提供软件登记证明文件。

(3)涉及商标权纠纷的,应提供标注册证书、续展注册证书。

(4)涉及技术成果纠纷的,应提供确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证书的技术成果文件。

(5)证明作品系合作创作、科技成果系合作开发的意向书、协议书等书证。

(6)用以证明知识产权权属的其他各种证据。 如 技术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信用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等合同文本。

2、可以证明被告人侵权行为的证据: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证据;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证据。

(2)非法使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据。

(3)用于证明侵权人侵犯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各种证据。

(4)因侵权行为造成其经济上受损的证据。

(六)证明本院具有管辖权及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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