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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及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案件立案须知

时间: 2020-07-31 01:38    来源:海丰法院



(一)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申请书需使用黑色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为涉港、涉澳、涉台、外国自然人、外国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参照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的规定。

3、与保全请求相关的,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法律关系及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紧急情况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

4、拟申请保全财产的清单及权属关系证明。

5、申请人或第三人愿意提供担保的担保书原件与担保财产清单及权属关系证明材料。担保人需在办案人员面前在担保书上签名予以确认。

6、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或民商事仲裁过程中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还应提交仲裁机构出具的关于保全的建议函件;

7、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提交拟保全的财产在本院辖区的证明材料,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交拟保全的财产或被申请人在我院辖区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等资料;

2、证据目录。填写与保全请求相关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收件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需使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名字、填写日期。

(三)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申请人即可按立案大厅取号机上的分类指引按类取号,等待工作人员呼叫到相应号码,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逾期未能补交的,以及经审查有关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立案。

(四)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申请人开具《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案件缴费通知书》,申请人应于七日内可凭《案件缴费通知书》用手机扫码缴费或到指定银行的任何网点预交案件受理费。

(五)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时一并申请司法救助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同时提供申请书及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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