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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行政案件立案须知

时间: 2020-07-31 01:41    来源:海丰法院



(一)起诉人起诉时应提供: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起诉状正副本手写稿及本人签名均应用黑色签字笔书写,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按要求签名或者捺印;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

(1)当事人为公民个人的,原则上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如提供被告身份资料确有困难,应在诉状中明确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等方面的基本信息;

(2)当事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如提供上述被告的相关身份资料确有困难,应在诉状中明确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在本辖区的暂住地址、联系方式等方面的主要信息;

(3)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其他民事诉讼中,应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作为当事人并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4)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基本信息表和主体登记材料(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三个月的工商登记查询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

(5)原告(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加盖公章;

(6)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起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①涉港、涉澳、涉台、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②涉港、涉澳、涉台、外国自然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外国自然人予以确认。

③涉港、涉澳、涉台、外国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涉港、涉澳、涉台、外国自然人身份,并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④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向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确认。

⑤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的,该授权委托书无需在外国当事人的所在国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当事人起诉时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起诉材料的,视为起诉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或没有明确的被告,应说服起诉人撤回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3、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在起诉时即应按照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二)起诉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原被告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等资料;

2、证据目录。填写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收件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4、财产保全提示书。阅读并了解该提示书的内容后签字或捺手印确认。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需使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姓名和日期。

(三)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起诉人即可按立案大厅取号机上的分类指引按类取号,等待电子呼叫到相应号码,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起诉材料。起诉材料不齐备的,立案窗口应当说服当事人撤回起诉,并将材料退回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撤回起诉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补交相关起诉材料。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齐有关材料之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仍无法补齐相关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四)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起诉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起诉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用手机扫码缴费或到指定银行的任何网点预交案件受理费。起诉人应及时将缴费凭证送交当时接受材料的立案窗口。逾期未交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五)起诉人递交起诉材料时一并申请司法救助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提交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原件。

(六)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由立案庭审查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由各业务庭审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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