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 号 案 由 人民法 院对当 事人填 写送达 地址确 认书的 告知事 项 1.为方便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及时接收法院诉讼文书,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法院;填写内容不准确、拒不提供地址、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能及时送达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该案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程序,无须重复确认。 3.网上立案的,原则上采取电子送达。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诉讼文书或诉讼活动信息的手机号码、微信号。 4.电子送达与法院其他方式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送达一经发送成功,诉讼文书或诉讼活动信息即视为送达,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电子送达地址变更申请前本院已送达成功的,仍为有效送达。“开庭传票”经电子送达成功后,无正当理由不按通知时间和地点到庭的,本院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或提出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告或未提出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将缺席审理。为保障您的诉讼权益,请及时查收并阅读诉讼文书或诉讼活动信息。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当事人 (必填) 姓名(名称)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邮寄送达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送达 同意手机短信送达,手机号码: 同意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送达,手机号码: 同意微信送达,微信号: 诉讼代理人 姓名(名称) 公民身份号码/执业证号 邮寄送达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送达 同意手机短信送达,手机号码: 同意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送达,手机号码: 同意微信送达,微信号: *签名 确认 (必填) 我已经阅读了本确认书的有关告知事项及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上述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以电子送达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文书和诉讼活动信息的送达地址;同意以邮寄送达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文书和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 月 日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技术支持:广东易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12086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