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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彬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416号

时间: 2016-01-07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41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景彬安某彬,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7603268510*,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初中文化,打工,住海丰县海城镇牛黄山安置区3巷26号(户籍所在地:海丰县海城镇云岭社区居民委员会铜钱山村7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多默,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字[2015]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景彬安某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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