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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思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382号

时间: 2016-01-07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3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丹思陈某思,女,1991**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鲘门镇。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4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同年7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5)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如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思在其租住的海丰县附城填新苑活力公寓209号房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吕智裕吕某裕吸食毒品冰毒。同年5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陈丹思陈某思在活力公寓209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用矿泉水瓶自制的吸毒工具“溜冰壶”1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丹思陈某思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丹思陈某思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丹思陈某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丹思陈某思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丹思陈某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陈丹思陈某思在其租住的海丰县附城填新苑活力公寓209号房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吕智裕吕某裕吸食毒品冰毒。同年5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陈丹思陈某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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