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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坡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166号

时间: 2016-01-07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海坡庄某坡,男,1982**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20504381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城东镇迎春路一巷1号(户籍所在地:海丰县海城镇龙津社区居民委员会灰窑巷35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智亮,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海坡庄某坡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4月22日和9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世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海坡庄某坡及其辩护人吴智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庄海坡庄某坡与赖秋雄赖某雄(另案处理)、“国城”等6人经商谋后,驾驶三辆摩托车到海丰县城东镇桥东小学旁一小店门口,被告人庄海坡庄某坡和赖秋雄赖某雄的二名朋友用可乐瓶装着的硫酸泼庄晓俊庄某俊,致庄晓俊庄某俊和在场的伍海军伍某军、曾文静曾某静及路过的学生李细敏李某敏、黄嘉欣黄某欣受伤。经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庄晓俊庄某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伍海军伍某军、曾文静曾某静、李细敏李某敏的伤势均属轻微伤。同年9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庄海坡庄某坡在海丰县城东镇迎春路一巷1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庄海坡庄某坡无视国法,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庄海坡庄某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吴智亮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庄海坡庄某坡犯罪是赖秋雄赖某雄串招的,被告人使用的硫酸不是被告人事前准备的,而是赖秋雄赖某雄预先准备的。被告人庄海坡庄某坡对自己参与故意伤害他人感到十分后悔,且当庭认罪、悔罪表现好,请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庄海坡庄某坡与赖秋雄赖某雄(另案处理)、“国城”等6人经商谋后,驾驶三辆摩托车到海丰县城东镇桥东小学旁一小店门口,被告人庄海坡庄某坡和赖秋雄赖某雄的二名朋友用可乐瓶装着的硫酸泼庄晓俊庄某俊,致庄晓俊庄某俊和在场的伍海军伍某军、曾文静曾某静及路过的学生李细敏李某敏、黄嘉欣黄某欣受伤。经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庄晓俊庄某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伍海军伍某军、曾文静曾某静、李细敏李某敏的伤势均属轻微伤。同年9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庄海坡庄某坡在海丰县城东镇迎春路一巷1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庄海坡庄某坡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庄晓俊庄某俊亲属人民币4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2014)海公刑照字第004号海丰县城东镇“2014.01.02”故意伤害案现场照片在案佐证。2.海丰县公安局龙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庄海坡庄某坡的出生日期为1982**年5*月4*日日。3.海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4年9月6日19时许,我派出所接到群众报告,涉嫌泼硫酸伤害案的嫌疑人庄海坡庄某坡在其家,接报后,我所马上组织警力赶到海丰县城东镇迎春路1巷1号庄海坡庄某坡家,将刑事拘留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庄海坡庄某坡抓获归案。4.海丰县公安局综合查询系统出具的全省违法犯罪人员记录查询信息:证明被告人庄海坡庄某坡涉嫌抢劫于2014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5.海丰县公安局海公诉字出具的(2004)第119号起诉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庄海坡庄某坡2014年5月20日涉嫌抢劫被移送审查起诉。6.本院出具的(2004)海法刑初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人庄海坡庄某坡被裁定撤诉。7.海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2014年1月2日13时许,海丰县城东镇桥东小学旁一小店门口发生一宗泼硫酸的伤害案,现正在加大侦查力度,弄清犯罪嫌疑入赖秋雄赖某雄、“国城”等其他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落脚点,尽快抓获归案;由于犯罪嫌疑人庄海坡庄某坡交代不详,无法查清硫酸的来源,同时也没有找到发案时的目击证人;在现场周围没有找到有价值的监控录像。8.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该局已将庄晓俊庄某俊、曾文静曾某静、伍海军伍某军、李细敏李某敏的鉴定意见告知被害人及被告人庄海坡庄某坡。9.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庄海坡庄某坡亲属与被害人庄晓俊庄某俊的父亲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庄海坡庄某坡赔偿庄晓俊庄某俊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庄晓俊庄某俊对被告人庄海坡庄某坡的行为表示谅解。(二)鉴定意见1.海丰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海公法鉴字2014第(26)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庄晓俊庄某俊损伤程度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5b及5.12.5c规定暂定轻微伤(是否影响面容,必要时治疗终结后补布鉴定)。2.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海)公(司)鉴(法)字2014[3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庄晓俊庄某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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