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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358号

时间: 2016-01-07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磊毛某,男,1990**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90020230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丰县附城镇彭厝围阳台豪华住宿1101号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三里乡老村五组26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5)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磊毛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如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磊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毛磊毛某在其租住的海丰县附城镇阳台豪华住宿1101号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陈垒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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