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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海、卓某紧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294号

时间: 2016-01-07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29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宇海吕某海,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71225231X,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梅陇镇西小区吉安楼502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梅陇镇梅西村委赡儒埔村134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5月14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海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被告人卓节紧卓某紧,男,1982**年1*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20101239X,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海丰县梅陇镇东兴社区居民委员会一村四巷38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2年2月29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3月6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海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5)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宇海吕某海、卓节紧卓某紧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受理后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国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宇海吕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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