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公开 > 刑事案件文书

陈某博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 2016-01-07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33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孝博陈某博,男,1987**年3*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70308271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海丰县联安镇联田村委会新村11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5月14日被羁押,2015年5月15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海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5]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孝博陈某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世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孝博陈某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4日至5月14日期间,被告人陈孝博陈某博先后5次在其位于海丰县联安镇联田村委会新村11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钟海健钟某键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陈孝博陈某博和吸毒人员钟海健钟某键在被告人陈孝博陈某博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现场缴获吸毒工具冰壶2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应的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孝博陈某博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孝博陈某博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孝博陈某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4日至5月14日期间,被告人陈孝博陈某博先后5次在其位于海丰县联安镇联田村委会新村11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钟海健钟某键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陈孝博陈某博和吸毒人员钟海健钟某键在被告人陈孝博陈某博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现场缴获吸毒工具冰壶2个。(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在陈孝博陈某博家中缴获吸毒工具冰壶2个。2.现场拍照照片。3.海丰县公安局刑侦一中队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5年4月4日至5月14日期间,被告人陈孝博陈某博容留吸毒人员钟海健钟某键在其位于住广东省海丰县联安镇联田村委会新村11号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陈孝博陈某博和吸毒人员钟海健钟某键在被告人陈孝博陈某博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现场缴获吸毒工具冰壶2个。4.海丰县公安局联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陈孝博陈某博,男,1987**年3*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7030827185.海丰县公安局刑侦一中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陈孝博陈某博供述毒品来源,经我侦查队多次查找无果。6.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该局于2015年5月14日22时30分现场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对吸毒人员陈孝博陈某博进行现场检测,尿液检测样本的检测结果呈阳性。

首页 机构设置 法治新闻 网上服务大厅 司法公开平台 裁判文书公开 法院公告 庭审直播 法院文化 法制宣传
版权所有:海丰县人民法院网 Copyright@COPYRIGHT 2020 GD HAIFENG PEOPLE'S COUNT ALL RIGHT RESERVED.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
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请在IE8以上版本游览以获取更佳体验

技术支持:广东易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12086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