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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娘惠、叶惠宾、叶胜与海丰县附城镇人民政府、海丰县附城镇道山村民委员会和第三人海

时间: 2015-09-02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汕海法行初字第4号原告:叶娘惠,男,汉族,1934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叶惠宾,男,汉族,1949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叶胜,男,香港居民。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锡兼,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文君,男,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海丰县附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腾渊,镇长。被告:海丰县附城镇道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叶志文,主任。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贤井,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海丰县福利中心。法定代表人:许明锋,主任。委托代理人:叶国志,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娘惠、叶惠宾、叶胜诉被告海丰县附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附城镇府)、海丰县附城镇道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道山村委会)和第三人海丰县福利中心(以下简称福利中心)确认征地协议无效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锡兼、叶文君;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贤井;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叶国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娘惠、叶惠宾、叶胜诉被告附城镇府、道山村委会和第三人福利中心确认征地协议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两被告于1993年12月18日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无效;二、依法确认两被告于1993年12月18日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侵害三原告土地使用权益;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诉称:原告叶娘惠于2013年7月29日从被告道山村委会获悉(原告叶惠宾、叶胜其后从叶娘惠处获悉),道山村委会于1993年12月18日与被告附城镇府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根据该征地协议条款之一“征用土地四至:东至海尾公路西的路界,西至乙方(即道山村委会,下同)土地,东西长度108.44米,南至乙方土地的斗提沟中心,北至乙方土地的斗提沟中心,南北宽度83米。”上述征地协议所涉土地所有权为附城镇道山管区乌石叶村全体村民所有,在该地范围内其中:(1)靠近海尾公路旁的300平方米土地(村内自编:新厝后排起第一行19座)已于1992年12月11日以有偿的方式归原告叶娘惠永久使用;(2)靠近海尾公路旁的300平方米土地(村内自编:新厝后排起第一行23座)已于1992年12月17日以有偿的方式归原告叶惠宾永久使用;(3)靠近海尾公路旁的300平方米土地(村内自编:新厝后排起第一行24座)已于1992年12月20日以有偿的方式归原告叶胜永久使用。可第三人于2013年7月份起诉三原告,要求三原告拆除该地上的建筑物和耕作物,原告叶娘惠不解,于是在2013年7月29日向道山村委会反映相关情况,道山村委会向原告提供了上述征地协议复印件。三原告认为:该征地协议无效,且侵害三原告土地使用权益:第一、该协议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附城镇道山管区乌石叶村全体村民所有(包括三原告),而该征地协议的主体是两被告,作为无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道山村委会无权将附城镇道山管区乌石叶村全体村民所有的土地以签订征地协议的形式被附城镇府征用;第二、被告附城镇府作为乡一级政府机构也无权征用集体土地;第三、该地中,版权所有:海丰县人民法院网Copyright@2014-2019AllRightsReserved.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请在IE8以上版本游览以获取更佳体验技术支持:广东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00876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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