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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国土资源局与附城镇新南村委新二村民小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2014

时间: 2015-01-13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汕海法行非诉审字第1号申请人:海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林建军,局长。被申请人:附城镇新南村委新二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吕珠足,村民小组长。本院行政庭于2014年1月3日收到海丰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事项:一、没收被申请人非法所得67280元上缴国库;二、对被申请人非法转让的3354平方米土地,处予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13456元,上缴国库;三、责令被申请人将非法出卖的3354平方米土地,收回归村集体使用。申请人称:新二村民小组于2007年5月13日至11月26日,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位于该村新南学校路段的土地3354平方米规划成宅基地,分别卖给村民吕立家864平方米、吕春色132平方米、吕以珠144平方米、吕以育144平方米、吕以辂144平方米、吕春生144平方米、吕群加144平方米、吕春玉300平方米、吕阳春156平方米、吕小智150平方米、吕以最288平方米、吕以潮200平方米、吕珠足144平方米、吕以超144平方米、吕海如72平方米、吕君隆144平方米、吕丰民40平方米,共得款6728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13年6月21日向被申请人发出了“海国土资(监)字(2013)第0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现我局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对申请执行人海丰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其海国土资(监)字(2013)第0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申请人海丰县国土资源局制发的海国土资(监)字(2013)第0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申请人附城镇新南村委新二村民小组负担。审判长:刘火标审判员:庄宝喜人民陪审员:叶城二0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黄圳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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