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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国土资源局与海城镇桂望村委伍狮垭村民小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2014)

时间: 2015-01-13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汕海法行非诉审字第4号申请人:海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林建军,局长。被申请人:海城镇桂望村委伍狮垭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谢焕标,村民小组长。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收到海丰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事项:一、没收被申请单位违法卖地非法所得90万元,上缴国库;二、责令被申请单位自行纠正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将非法卖出的60000平方米集体土地,收归村集体使用。申请人称:海城镇桂望村委伍狮垭村民小组于2005年8月1日,在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村俗名“鹰地山”的60000平方米集体土地,转让给汕尾市城区马宫新里程珍珠饰品厂作为厂房用地,转让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15元,共计款90万元,该款已由伍狮垭村收讫,同时双方并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于2013年8月4日向被申请单位发出了“海国土资(监)字(2013)第02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户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现我局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对申请执行人海丰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其海国土资(监)字(2013)第02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申请人海丰县国土资源局制发的海国土资(监)字(2013)第02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申请人海城镇桂望村委伍狮垭村民小组负担。审判长:刘火标审判员:庄宝喜人民陪审员:叶城标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黄圳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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