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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如明与海丰县赤石镇政府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2014)汕海法立行初字第1号

时间: 2015-01-13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汕海法立行初字第1号起诉人郑如明,男,汉族,1958年4月14日生,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被起诉人海丰县赤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永长,该镇镇长。起诉人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一、撤销被起诉人海丰县赤石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郑如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彭春英审判员马海林人民陪审员莫道源二O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张武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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