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制新闻 > 以案析法

海丰男子冒充首饰批发商诈骗被判刑

时间: 2019-05-05 16:49    来源:市网站管理中心



海丰县梅陇镇男子陈某通过微信冒充首饰批发商,骗取三名被害人26959元,被我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7年2月14日,周某通过被告人陈某的微信号添加其为好友后,被告人陈某谎称其有银首饰售卖。当天,周某即按照被告人陈某指定的方式,在微信上分3次转账共3259元人民币给被告人陈某作为订购银首饰的货款。被告人陈某收到货款后,将周某的微信“拉黑”并将手机关机。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通过被害人林某的微信号添加其为好友后,谎称其是做珠宝生意的,有“925”银首饰现货可售,林某便在微信上向被告人陈某订购“925”银吊坠1700个和银链2900条,双方议定价钱后,林某先后两次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货款共12950元到被告人陈某指定的支付宝账户上。被告人陈某收到货款后,只寄了一些虚假的铜银合金首饰物品给林某,同时将林某的微信“拉黑”并删除。

2018年5月17日,被害人陈某乙通过微信在某珠宝电商群询问征购“纳米石”现货,被告人陈某见状便用其微信号添加陈某乙为微信好友,并谎称其手上有“纳米石”现货及配套链等首饰品,且可供现货100条链子和170颗“纳米石”。当天,陈某乙即通过微信先后转账共10750元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收到货款后便谎称已从深圳市寄了“货物”到海丰县梅陇镇,并编造了一个假的联系电话和假的托运该“货物”到海丰的客车车牌号给陈某乙。到了约定收货时间,陈某乙没有收到其向被告人陈某购买的“货物”,就在微信上询问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随即将陈某乙的微信“拉黑”并删除。

2018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某出租屋内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他人共人民币269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所有犯罪所得。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被告人陈某年纪轻轻、不务正业、投机取巧、冒充首饰批发商骗取钱财,最终难逃法网,自食恶果。我院将继续加大诈骗、非法集资、商业贿赂、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打击力度,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为“诚信”海丰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首页 机构设置 法治新闻 网上服务大厅 司法公开平台 裁判文书公开 法院公告 庭审直播 法院文化 法制宣传
版权所有:海丰县人民法院网 Copyright@COPYRIGHT 2020 GD HAIFENG PEOPLE'S COUNT ALL RIGHT RESERVED.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
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请在IE8以上版本游览以获取更佳体验

技术支持:广东易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12086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