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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一男子贩卖、运输毒品被处重刑

时间: 2019-09-04 15:54    来源:海丰法院



海丰男子林某多次从陆丰购买毒品运到海丰贩卖非法牟利,被公安机关抓捕时因拒捕损坏多部车辆,被我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我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6日和28日,被告人林某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贩卖,先后雇佣杨某(已另案处理)的小汽车从海丰出发前往陆丰市博美镇向贩毒人员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12.5克,二人购得毒品回到海丰县城东镇被告人林某家中一同吸食购得的其中少量毒品,大部分毒品由被告人林某贩卖牟利。20182至3月期间,被告人先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李某5次,共重10.17克,得款人民币30502018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林某再次雇佣杨某的小汽车前往陆丰市博美镇向贩毒人员购买甲基苯丙胺17.48克。二人购得毒品后驾车回到海丰县城东镇被告人林某家楼下的巷子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公安机关随即对二人进行抓捕,但杨某在被告人林某的指使下,拒不下车接受调查并驾车撞击意图逃离现场,造成停放在现场的4辆小汽车及水泵、水管等财物不同程度受损,损失达人民币4万余元。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林某趁乱下车逃离现场,杨某被当场抓获,并从其车上缴获毒品2小包。同月20日,被告人林某在海丰县可塘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毒品1小包。经审查,以上缴获的3小包毒品均包含在二人购买的毒品内。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40.1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又为抗拒抓捕指使杨某开车加速逃窜,致周边4辆小汽车及水泵、水管等财物不同程度受损,损失达人民币4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吸毒与贩毒是一对孪生恶魔,吸毒群体构成贩毒需求市场,贩毒又催生庞大的吸毒群体,由于吸毒引起的贩毒、盗窃、抢夺、抢劫等犯罪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被告人林某为了以贩养吸不惜铤而走险贩卖、运输毒品,被抓捕时更是不顾生命安全企图逃避刑罚,最终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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