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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一男子开摩托撞人致死被判刑

时间: 2019-11-04 15:38    来源:海丰法院



海丰男子欧某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碰撞横过马路的行人蔡某,造成蔡某抢救无效死亡,被我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我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欧某无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证二轮摩托车途径二环北路金山名城路段时,车辆碰撞横过公路的行人蔡某,造成蔡某受伤。案发后,被告人欧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协助到场的急救医务人员将蔡某送上救护车,接着驾驶摩托车随120急救车辆送蔡某到海丰县彭湃医院城东分院进行抢救,后蔡某被转到海丰县彭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被告人欧在海丰县彭湃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蔡遭受交通事故碰撞的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引起的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欧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欧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蔡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1元,取得被害人蔡家属的谅解。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致一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欧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欧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摩托车、电动车因为方便、快捷,实用性强,已成为当下广大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其稳定性较差且驾驶员交通意识淡薄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致残致死率极高。在此建议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助推我县争创广东省文明城市建设,严禁酒后驾驶,杜绝无牌无证摩托车、电动车,莫待酿成恶果,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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