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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房产证抵押借款 男子因诈骗15万元获刑

时间: 2019-05-10 16:50    来源:海丰法院



海丰县城东镇男子吴某,因伪造房产证作为借款抵押来骗取他人财物,被我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吴某因赌博欠了很多外债,当其从叶某处得知可用房产证抵押借款时,便想把自己夫妻名下位于海丰县城东镇某小区的房子向他人抵押借款。但该房子的房产证正本由其父亲保管,被告人吴某无法拿到房产证正本,便通过贴在街道墙壁的小广告联系到一名外省男子,让其利用上述房产信息伪造了一本“房产证”。2017年1月9日中午,被告人吴某和叶某在中间人江某的带领下,前往海丰县附城镇被害人陈某家,把伪造的“房产证”抵押给陈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

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找人伪造的“房产证”上“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文与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同名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2018年5月20日,自知伪造房产证违法逃匿多时的被告人吴某,在家人的多次规劝下终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房产证作为借款抵押的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作依法出上述判决。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以房产证作为抵押的情况相对普遍,但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只有设立不动产抵押权,债权人对该房产才享有优先受偿权。谨记,当债务人用房产证作为抵押借款时,债权人应当先验证该房产证的真伪,然后查询该不动产是否有抵押、出售或查封的情形,最后债权人要签订抵押合同,并进行抵押登记,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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