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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劫财驾车拖行被害人数米 被我院以抢劫罪入刑

时间: 2019-11-01 15:58    来源:海丰法院



陆丰市河西镇男子彭某,因犯抢劫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彭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海丰县海城镇人民中路黄某的摊档前,对黄某谎称有港币5000元需要兑换,黄某信以为真,即按100元港币兑换人民币80元的汇率,先拿了人民币4000元交给被告人彭某,被告人彭某拿过人民币4000元后将钱放入摩托车车头挂着的塑料袋里,又谎称还有1000元港币需要兑换。黄某听后准备再次拿钱给被告人彭某,但被告人彭某还未将5000元港币交给自己,又发现其摩托车未曾熄火,觉得他形迹可疑便留个心眼,用手抓住他摩托车车后的车架。当黄某准备从口袋内继续拿钱给被告人彭某时,被告人彭某突然加油门向前开车。黄某被拖倒在地,此时被告人彭某并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往前行驶,将黄某在地拖行了三四米的距离,此过程致黄某身体多处受伤。但被告人彭某的摩托车随后也摔倒在地,黄某在热心群众的帮助下,成功制服被告人彭某。经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伤势属轻伤二级。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黄某的财物,驾驶摩托车拖行黄某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黄某时刻保持警惕,群众也热心相助,才未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希望群众在涉及个人财物安全的情况下,对陌生人保持警惕。我院也始终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为创建和谐海丰提供司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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