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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两男子因开设赌博网站牟利被我院判刑

时间: 2019-12-27 16:03    来源:海丰法院



海丰两名男子许某甲、许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设立球赛比分的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333万余元,被我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刑一年到三年八个月不等。

我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上旬期间,被告人许某甲在网上设立赌博网站,提供投注足球、篮球比赛比分的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给马(已判刑)在手机移动终端上进行赌博。马利用被告人许某甲提供的赌博网站上的账号和密码进行投注赌资共人民币333万余元,其中197万余元输给被告人许某甲。被告人许某乙为被告人许某甲和马之间结算赌资提供帮助,多次提供个人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直接收付马的赌资,金额共人民币14万余元。经海丰县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马合计收到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资金人民币68万余元,合计付给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资金人民币265万余元,差额人民币197万余元。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自动向海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被告人许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设立赌博网站并提供赌博账号和密码给他人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甲是主犯,被告人许某乙是从犯,且具备自首情节,故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我国刑法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情形之一的,均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切莫因一时贪欲以身试法,深陷牢狱之灾误了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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