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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祖用火致烧山 男子犯失火罪被我院判刑

时间: 2019-04-08 15:17    来源:海丰法院



清明时节天干物燥,极易引发山火,为遏制森林火灾发生,我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颁布禁火令,严禁在禁火期内在禁火区用火。海丰县梅陇镇男子罗某,就因无视禁火令,在祭祖时违规烧纸,从而过失引发山火,最终被我院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罗某与其亲属12人携带香枝、蜡烛、“纸钱”等祭品来到海丰县梅陇镇某山下的祖坟扫墓。期间,被告人罗某将“纸钱”等纸质祭品用蜡烛点燃放进坟墓前的铁丝网内燃烧,并将燃烧后的纸质祭品灰烬铲到坟墓外沿。祭拜完成后,被告人罗某等人离开现场。随后,被告人罗某扫墓时燃烧的纸质祭品灰烬引燃周围草丛、树枝等而引发火灾。

同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发现其上述扫墓的行为引发了山火,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引发山火的犯罪行为。经查,本案火灾过火总面积488.7亩,实际受害有林地面积478.5亩。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已赔偿被烧林地权利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3000元,取得被烧林地权利人的谅解。被告人罗某的家属已委托海丰县某绿化公司在该生态公益林火烧迹地更新造林,并支付了更新造林费用人民币467300元,造林结果经验收合格。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过失引起火灾,火灾造成过火总面积488.7亩及受损活立木蓄积量75.7立方米,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故而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坟祭祖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而燃香烧纸的陋习致使每年清明前后成为火灾高峰期。希望该案能够使广大群众对失火烧山的法律责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严禁在禁火期内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一旦造成森林火灾,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院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文明祭扫,摒弃燃放鞭炮、燃香烧纸等旧习陋俗,以鲜花代替纸钱寄托哀思,不要让自己在禁火区用火酿成一场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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