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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对彩礼款的定性处理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9-22 10:47    来源:海丰县人民法院网



离婚案件中对彩礼款的定性处理

——黄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黄某某与郭某某系夫妻关系。黄某某与郭某某于2016年1月相识,2016年开始恋爱,2020年10月31日在郭某某处举行订婚仪式,2021年2月1日在黄某某处按民俗结婚,后于2021年2月7日在潜山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感情一般,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各异,致夫妻关系紧张,2021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22年3月8日黄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海丰县人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郭某某退还彩礼138683元,包含礼金80000元(黄某某付给88000元,郭某某回礼金8000元),2020年10月22日购买金银首饰24185元,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通过微信转账5次共12510元给郭某某,乘坐飞机,住酒店,购买婚纱、烟、茶叶等付出,发给郭某某亲戚朋友红包等。郭某某则主张黄某某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0元。

【案件主要焦点】

1.黄某某与郭某某是否准予离婚。

2.本案中所涉彩礼是否应予以返还。

【裁判结果】

海丰法院认为,黄某某与郭某某虽依法结为夫妻,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仅仅数月,感情基础薄弱。且经法院多次调解黄某某均坚持要与郭某某离婚,海丰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郭某某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对黄某某要求与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黄某某认为付给郭某某彩金88000元,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黄某某申请证人汪某某、叶某出庭作证,证明订婚时黄某某已经支付彩礼88000元,因证人汪某某、叶某与黄某某系亲戚,存在利害关系,故证人证言依法不予采信。黄某某认为其购置金银首饰款24185元,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给郭某某的12510元,以及黄某某乘坐飞机,住酒店,购买婚纱、烟、茶叶等付出,发给郭某某亲戚朋友红包等付出,上述均属于彩礼,请求返还,认为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郭某某认为收到黄某某彩礼实际为2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郭某某可适当返还部分彩金,返还彩礼酌定为8000元。郭某某请求黄某某赔偿其办理订婚酒席的经济损失30000元,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黄某某与郭某某离婚。

二、郭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黄某某彩礼8000元。

三、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各人债权归各人所有和偿还。

【裁判要旨】

   本案较大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彩礼是否应当予以返还,对此认定如下:

   一、彩礼一般是指按照当地习俗,一方家庭给付另一方家庭,且与缔结婚姻紧密相关的大额财物。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彩礼,要结合时间、当地的风俗习惯以及是否与缔结婚姻有紧密联系这三个具体要素综合分析。不具备上述构成彩礼的形式要件的,亦或是给付仅仅是基于赠与的表示的,都不构成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黄某某与郭某某已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已共同生活,黄某某也没有提供证据佐证其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考虑到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给付彩礼数额较大,判令郭某某酌定返还彩礼8000元。

在本案中,针对黄某某主张返还的其它款项,法院认为,黄某某购置的金银首饰款24185元,此给付是黄某某基于赠与的表示,属黄某某赠与行为,黄某某认定为彩礼证据不足;黄某某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的12510元,该款不是在订婚时黄某某作为礼金支付给郭某某,与缔结婚姻无紧密关系,不符合彩礼形式要件;黄某某乘坐飞机,住酒店,购买婚纱、烟、酒、茶叶等付出,发给郭某某亲戚朋友红包等付出,系黄某某为办理结婚过程必须付出费用,法院认为属于彩礼证据不足。

【典型意义】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因婚姻纠纷涉及的彩礼案件有时会暴露出“天价彩礼”、借婚姻骗取财物的问题。民法典中对婚姻财产中彩礼款的立法规定与完善,可谓是司法实践的一大进步。海丰法院对本案中彩礼范围的认定,有利于法院更好地解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善良风俗的形成、维护社会稳定与进步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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