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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办理涉疫情执行案件指导意见(附意见全文)

时间: 2020-07-14 16:13    来源:海丰县人民法院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1.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和目的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一次大考。疫情发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依法防控要求,密切跟踪调研司法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及时出台了有关疫情防控的司法政策文件,并在前不久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
       当前,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如何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是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大工作任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本《指导意见》。
       2.《指导意见》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的基本思路,一是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为立足点,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切入点,有效发挥人民法院执行职能作用,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为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二是充分利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为胜诉当事人及时回笼资金,减轻资金周转压力,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三是突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坚持依法执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实招硬招,千方百计帮扶中小微企业和困难主体纾困解难、渡过难关,为提高中小微企业和困难主体的生存发展能力,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指导意见》共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准确把握查封措施的法律界限。首先,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切实防止因违法执行、过度执行,影响企业财产效用发挥和企业正常运营。其次,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在不影响债权实现的前提下,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不进行“死封”,有效释放查封财产的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为被执行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便利条件。
       二是稳妥有序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借助网络司法拍卖成本低、效率高、受疫情影响小的优势,加快财产变价流程,尽快将真金白银装进胜诉当事人的口袋。同时,也要结合财产实际情况,把握好拍卖时机,适当选择自行变卖、融资等灵活变价方式,防止查封财产在疫情期间被低价处置。
       三是在执行中有效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比如租金减免政策,防疫物资保障政策,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担,切实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四是注重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或者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的,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集约式执行和解、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制度的保护功能,帮助被执行企业及时走出困境,化解债务危机,恢复生产能力。
       五是精准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将信用惩戒的着力点聚焦到打击少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来,营造“重合同、守信用”“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司法环境。同时,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给予宽限期,及时采取信用修复措施,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供应,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六是合理减免对被执行人的加倍罚息。对被执行人因疫情影响直接导致无法及时履行义务的,合理减免疫情期间带有惩罚性质的加倍罚息,依照公平原则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切实减轻被执行人的债务负担,提升其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
       七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执行工作。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尤其是执行信息化建设成果,进一步强化对下监督管理,严防在疫情期间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及乱执行。同时,大力开展网络查控、网络询价、网络司法拍卖等线上执行措施,积极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立案、线上谈话、线上和解等便民服务,有效满足疫情期间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法发〔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
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利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有效发挥“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工作机制作用,平稳有序推进执行工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且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要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尤其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涉疫情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进一步突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为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依法中止申请执行时效。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债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主张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准确把握查封措施的法律界限。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畅通财产查控的救济渠道,加大监督力度,切实防止违法执行或采取过度执行措施影响企业财产效用发挥和企业正常运营。做好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加大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对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超标的部分保全申请,依法不予支持。当事人通过恶意提高诉讼标的等方式超标的申请保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所受损失依法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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