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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玉兰与叶剑威、江进添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汕海法执字第45-1

时间: 2015-09-02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汕海法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兰,女,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马炳贵,系广东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威剑,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被执行人:江进添,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申请执行人黄玉兰与叶威剑、江进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人黄玉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委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各银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海丰县国土资源局、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汕尾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海法执字第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李梓江审判员郭利通审判员徐生荣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陈志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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