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汕海法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练荣发,男,汉族,福建省武平县人,住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涂少俊,男,汉族,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关于练荣发诉涂少俊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海法公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涂少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经委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海丰县国土资源局和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通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海法执字第1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李梓江审判员徐生荣审判员郭利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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