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公开 > 执行案件文书

何弦翰与陈胜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汕海法执字第212号

时间: 2016-01-07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汕海法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何弦翰,男,汉族,住汕尾市城区。被执行人陈胜林,男,汉族,住海丰县赤坑镇。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何弦翰与被执行人陈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汕海法可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胜林应付还申请人何弦翰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4月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胜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到汕尾市公安局车管所、海丰县住建局、海丰县国土局、海丰县工商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胜林的财产状况,暂查无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无条件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陈胜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海法执字第2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高杰群审判员陈继楚审判员戴文标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王海滨

首页 机构设置 法治新闻 网上服务大厅 司法公开平台 裁判文书公开 法院公告 庭审直播 法院文化 法制宣传
版权所有:海丰县人民法院网 Copyright@COPYRIGHT 2020 GD HAIFENG PEOPLE'S COUNT ALL RIGHT RESERVED.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
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请在IE8以上版本游览以获取更佳体验

技术支持:广东易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12086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