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公开 > 执行案件文书

黄锦溪与赖海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汕海法执字第58号

时间: 2016-01-07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汕海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黄锦溪,男,汉族,住海丰县公平镇。被执行人赖海坚,男,汉族,住汕尾市红海湾区田墘街道。申请执行人黄锦溪与赖海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赖海坚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去向不明,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到汕尾市公安局车管所、海丰县住建局、海丰县国土局、海丰县工商局、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等相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查无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部分财产在另案诉讼时被本院依法查封、保全中,现本案暂无条件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海法执字第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高杰群审判员陈继楚审判员戴文标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王海滨

首页 机构设置 法治新闻 网上服务大厅 司法公开平台 裁判文书公开 法院公告 庭审直播 法院文化 法制宣传
版权所有:海丰县人民法院网 Copyright@COPYRIGHT 2020 GD HAIFENG PEOPLE'S COUNT ALL RIGHT RESERVED.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
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请在IE8以上版本游览以获取更佳体验

技术支持:广东易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12086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