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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景云与黎若钗、王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汕海法执字第109-1号

时间: 2016-01-07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汕海法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曾景云,女,住广东省海丰县。被执行人:黎若钗,男,住广东省海丰县。被执行人:王唇,男,住广东省海丰县。关于曾景云申请执行黎若钗、王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人曾景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黎若钗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委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各银行调查,没有发现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海丰县国土资源局、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汕尾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没有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海法执字第1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李梓江审判员郭利通审判员徐生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陈志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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