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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武然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1)汕海法执字第

时间: 2015-12-04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汕海法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疋,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武然,男,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第三人:吴美芹,女,汉族,住汕尾市城区。本院在执行东莞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武然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美芹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第三人吴美芹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东莞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在东莞市工商局注销登记的有关材料及四股东同意吴美芹变更为申请人的笔录。经审查,东莞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5月13日向东莞市工商局申请注销,并经登报公告及获批,四股东同意吴美芹作为本案的申请人。本院认为: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证据清楚,内容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吴美芹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梓江审判员:郭利通审判员:徐生荣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陈志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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